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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九日劳动部发布)

 一、货主在委托搬运危险性物品(包括易燃性、爆炸性、有毒性、刺激性等物品)前,须将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及包装等项情况,以书面通知搬运公司。
 二、贷主应根据待运危险性物品的性质妥为包装, 并在该物品之包装上标以 “危险品”、“有毒物品”及其名称等明显记号。如果包装破损可能造成中毒或者其他危险者,工人可随时拒绝搬运。
 三、搬运公司必须备有足够的、有效的防护用具及急救设备。
 四、搬运有毒性物品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为六小时至八小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中间应有适当的休息时间。
 五、搬运危险性物品之工资,应按搬运普通物品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十五至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
 六、搬运工作开始前,货主及搬运公司必须向工人详细说明所搬运物品的危险性及防护方法,并负责解答工人提出的搬运中应注意的一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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