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港务局必须建立独立的会计制度,其各种规费收入及各种修建支出,应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所有预算书及财务报告和计划,均报由直属领导之当地市人民政府核转交通部,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财经工作的决定核准后施行或报销。代管之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港务局之收入移作他用。
(五) 委托代管之各地港务各部门之现有人员,应由当地市人民政府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定员定额的指示适当加以调整。港务局局长副局长之任免,须报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请政务院决定。
丙 、 几个具体问题:
(一) 各港埠码头区内之码头仓库,在解放前属于伪中央各部会及其所属机关使用者,或现为中央经营,地方公营企业使用者,除属于海军及铁路车站之码头仓库外,一律由港务局收回,统一管理和调度,但港务局在调度时,须适当照顾各机关各企业之具体需要。现属港埠码头区内之中外私营码头仓库,依人民政府颁布之统一管理章则、法令,予以统一管理。
(二) 下述各项任务,分别由其他主管部门管理,但港务局必须与之经常取得密切联系和分工合作:
(1) 货物之出入口检查、登记及关税之征收,统一由海关部门负责办理。
(2) 港内外之治安工作,由水上公安局负责掌管,但在港务之业务和技术上必须服从港务局的指导。
(3) 海港检疫、熏船、消毒及病人之隔离治疗工作,统一由卫生部门负责掌管,但在航务港务之业务和技术上必须服从港务局的指导。
(4) 为简化手续,统一各项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处,统一受港务局局长之领导。
(5) 水道测量和助航设备之建设计划与管理,航行刊物之发行,凡属海务与国防性质者,均应会同海军当局办理。助航设备兼受海军当局之指导,在海军部未直接办理之前,原海关、海务、江务、港务各机构应即移交交通部掌管。凡属国防有关之各项资料与措施应由交通部随时抄送海军司令部。船钞费(吨税)由财政部统一按季征收,其余港口各费,统一由港务局代收解缴。
(6) 国营轮船公司之经营管理,船运业务及运价率之规定,统一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直接领导之,但该公司必须遵行统一的航务管理制度及当地港务局之指导,不得特殊。(7) 经营码头仓库应缴的营业税,统一于该码头仓库之经营主应纳之营业税内征收。(8) 码头装卸工人之教育与组织,由当地工会与政府负责。
以上决定希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政府遵照执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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