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经济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得很不够,经济法方面的文献、书籍、参考资料也十分缺少。有些经济法规虽然颁布了,但没有得到很好执行,那种“以言代法”、以“土政策”代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急需抓紧解决,以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更好的为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1.各级领导要进一步重视经济立法工作,把它放到议事日程上来。各部门、各地区都应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具体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经济立法工作中的问题。
2.当前经济立法的重点,应首先围绕经济调整和改革制定一批急需的经济法规,以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经济调整和改革的成果,防止可能产生的一些弊病。国务院各经济部门正在草拟的一批比较重要的经济法规,需抓紧进行。
3.经济立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一下子定为法律不成熟的,可以先搞条例、办法、规定试行草案等作为过渡,经过实践的检验,再行修改、补充;其中一些重要的,成熟后再报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上升为法律。
经济立法中带全局性、根本性的基本法和各行、各业、各方面的单行法规可以同时进行草拟。单行法规搞起来比较容易,又是当前急需,起草好了可以先颁布施行,为基本法的制定打好基础。
4.建立和加强国务院各经济部门的法律机构,充实人员。经济立法涉及面广,极为复杂。大量的经济法规。要依靠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去草拟或修订。经济法规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问题,也要依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去解决,并不断地总结、积累经验。因此,建议国务院各经济部门尽快建立和健全法律机构。
此外,有条件的法学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也可考虑设立一些面向社会的经济法顾问处,为需要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
5.加强经济立法的全面规划、协调平衡和组织指导工作。各种经济法规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能相互矛盾,并要尽可能成龙配套。鉴于大量经济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和批准颁发,因此拟请国务院加强对制定经济法规工作的领导,具体办法是:
(一)国务院各综合部、委的法律机构,应负责对本部、委主管行业的经济法规尽可能进行协调和平衡;
(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国务院系统制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进行研究、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