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不同经济所有制联合经营的企业依法终止企业法人并公告,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后,不能还清的银行贷款;
5.固定资产性质贷款所建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借款人依法终止企业法人的,贷款凡有担保,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清偿被担保人的借款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贷款没有担保的,借款人以资抵债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6.实行抵押贷款的企业,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撤销、解散、关闭,或企业不能承担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银行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二)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贷款,因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经营管理不善及其他各种原因不能归还的银行贷款,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取得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清偿被担保人的贷款本息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借款终止企业法人,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分别以下两种情况:
1.参加财产保险的借款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偿后,借款人用其财产变价收入加保险赔偿费及银行存款、其他债权等可收回的款项之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必须交验公安、消防、气象、保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损失报告鉴定书及保险赔偿情况证明;
2.未参加财产保险或保险公司不予保险的借款人,借款人用其财产变卖收入、银行存款、其他债权等可收回款项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须交验公安、消防、气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损失报告鉴定书。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呆帐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列作呆帐。
第五条 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随之转移,其借款由兼并企业承担偿还义务,不得列作呆帐。
第三章 提取与管理
第六条 呆帐准备金按照以城市行为基本经营核算单位三级经营的体制,实行“三级提取、三级管理”办法。即:总行、分行(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发放的贷款,分别由各自按规定提取与管理,地市行及其所辖县支行、办事处发放的贷款,由地方行统一提取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