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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确认当年发生呆帐损失的依据是:凡当年宣告破产、借款人死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符合第三条各款所列条件,无论何时发放的贷款,均应作为当年发生的呆帐并在当年核销完毕。确有困难的,可转次年核销。
  第十四条 核销申报手续
  (一)发生贷款呆帐损失的行处,在申请核销时,必须由信贷部门填报“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拟写“核销呆帐损失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状况,贷款发放过程,呆帐形成原因以及由此应该总结的教训,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二)附报有关借款合同,借据、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破产、失踪、死亡、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有法律有效证明,包括地方政府、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气象部门、保险以及银行等单位的有关文件、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核销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各款所规定的条件;
  (二)构成呆帐损失的法律依据及真实性,事实是否确凿,借款人宣告破产、关闭、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资产作价、变卖、清偿凭据是否真实、正确;
  (三)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贷款经办行的现场勘察报告是否详尽,是否与证明文件相符;财产损失、保险赔偿凭证是否真实可靠;
  (四)专项批准核销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真实;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贷款呆帐的核销,无论是申报行还是核批行,均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初审
  首先,信贷部门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审查,认定是否属于呆帐,能否核销,并提出处理意见。其次,稽核部门按照第十五条各款所列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分析贷款形成呆帐的原因和责任,签署审查意见。最后,会计部门根据第十五条(二)至(四)款规定的内容,详细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凭证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呆帐核销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有效地监督。
  (二)复审
  由主管稽核的行长和信贷、稽核、会计、计划等部门组成复审小组,对初审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讨论。对有异议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调查,待事实澄清后再进行复审;对复审讨论通过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行长或主管行长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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