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评审组办公室应就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分别不同情况,或提交本行业组审查;或转交其他行业评审组审查;或回复项目的申报部门。
(二)行业评审组审定、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1)各行业评审组应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3名以上的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2)评审前先由项目的主审员介绍项目有关情况,而后由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把关。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3)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行业评审组会上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等形式)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4)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时,一、二、三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
(5)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按下列程序评审、批准、推荐申报项目。
(一)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完成下列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项目逐项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2)审核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项目,并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报告审核意见;
(3)对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有疑问时,须与行业评审组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它形式调查研究;
(4)为召开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会议做其它准备工作。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核准、审批、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1)确定每个申报项目3名以上的主审员,评审会前应对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材料进行审阅,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2)由各行业评审组分别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报告本行业组项目评审情况(公安、安全评审组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内设立的保密小组汇报);
(3)由被推荐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委会会议上扼要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等形式)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4)评审委员对项目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