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失效]

  二、开设帐户的条件、审批权限和帐户名称
  1.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特种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它存款”帐户(以下简称特种存款帐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实行独立核算;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分管会计、出纳工作;按全军统一规定编报会计报表。
  2.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按经费供应系统(含代供单位)申请办理。开设特种存款帐户,经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财务部和总后勤财务部、三总部管理局及海军舰队、军区空车后勤财务部门审批;开设“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和“单位其它存款”帐户,经师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审批。各审批单位批准开设帐户必须签发“开设帐户证明书”,提交银行凭以开户。开设地方有关科目的帐户,由开户单位凭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和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批开设帐户。
  审批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从严掌握,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帐户登记制度,凡不具备开户条件的,不得签发“开设帐户证明书”。各级银行对不按规定要求开户的,有权拒绝办理。
  3.帐户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或用数码称呼的军队单位代号,没有代号的单位可使用番号。代号或番号变动,帐户名称应随之变更;新户名启用后,原帐户代号或番号名称即停止使用。印章模式:审批特种存款帐户单位的印章为直径四厘米的圆形章;审批“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单位其它存款”帐户和开户单位的印章为横宽四点七厘米,竖长三点五厘米的椭圆形章。
  三、帐户和存款的管理
  1.凡经批准开户的军队单位,只能在驻地银行开户。撤销、合并、调防单位的帐户和不按规定开设的帐户,由开户单位的上级后勤财务部门签发“撤销帐户通知书”,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并报审批开户单位备案。
  2.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军队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结算等制度。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3.开设特种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按照军队统一规定编报会计报表。不编送报表的单位,军队开户单位上级或同级财务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4.对军队开户单位,银行除按规定核对帐目外,每季末要向军队开户单位发送余额对帐单一式三份。军队开户单位核对相符后签章,一份退回银行,一份随会计报表送上级财务部门,一份留存。存款数不相符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