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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城镇个体经济贷款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城镇个体经济贷款办法
 (<84>银工字第169号)


  为了做好城镇个体信贷工作,积极发挥对城镇个体经济的支持、指导、帮助和监督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任务
  (一)城乡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发展城乡个体经济是党中央的一项长期方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生活、安置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银行贷款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密切结合当地的生产条件和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本着“积极扶持、正确引导、热情帮助、加强管理”的原则,更好地为生产为群众服务。
  第二条 贷款对象
  凡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在城镇从事手工业、商业、加工业、饮食、服务、修理、交通运输、房屋修缮、文化、教育、卫生、科技、旅游以及饲养等各种行业的个体经营户或专业户,不论是自营、联营、合作经营、联购分销、零售,还是短、长期贩运的,农村社员进城办店的,只要有利于搞活经济,搞活流通,增加商品生产,符合社会需要,方便和丰富人民生活的个体经营户,资金有困难的,均可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持有城镇正式营业执照或持有有关部门核准证明的;
  (二)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产、经营范围的;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能力和有一定自有流动资金的;
  (四)确有能按期归还贷款能力和可靠的经济担保的。
  第四条 贷款原则
  (一)坚持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二)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或可用于购置必要的设备、器具和经营设施。
  (三)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生产传统名特产品,群众急需的小商品和服务项目,经营群众喜爱的传统风味食品,应给予优先支持。
  (四)凡信誉状况不好,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生产、经营无销路商品,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借挪用的,事先发现不予贷款,事后发现追回贷款。
  第五条 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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