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赞成本章程,热心公安科学理论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公安干警及有关的专家、学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设会员小组与本会联系。
(三)凡有团体会员的地区和单位,本会一般不直接发展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研究分会组织的理论研究与其他学术活动。
(四)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和有关专业研究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关心和支持会刊的编辑、组稿和发行工作。
(四)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退会时,书面告知本会即为退会。
第十条 会员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即为自动退会。
会员违背总则第三条原则精神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重大任务;
(四)选举理事会;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论并决定重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