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83)交水监字860号 1983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
第一节 治安保卫
第六条 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 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