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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失效]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 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衔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研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节 保密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本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三节 消防

  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属的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他消防卫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补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 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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