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一节 油区生产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注一:油区生产区系指直接进行石油作业的区域,包括油灌区、油泵房、油码头、油灌车装卸台等。)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入。
第十九条 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柴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 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严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
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暧、烘烤衣物等。
第二节 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挡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
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
3.禁止溜放车辆。
4.送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
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
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
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
第二十二条 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
第二十三条 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码头上要设置“软靠把”,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