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
2.遇有雷电或烟囱冒火,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装卸完毕,立即封舱,办完正常手续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离泊。
第二十五条 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系靠油码头、油船或水上油库。凡与油运有关的船舶靠离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并做到烟囱不冒火星,不准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条 车、船(包括汽车和灌油桶)装卸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接触铁质设备和使用铁质工属具的,均应慢拉轻
放,严禁敲打撞击。
2.禁止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塑料管输油,用输油管输油时,应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悬空作业。
3.禁止在旧罐内采样和测温。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5.装卸一、二级石油(注二)(注二:石油分级 一级 闪点在28оC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脑油和某些原油。 二级 闪点为28оC及以上至未满60оC的石油。如煤 油、某些原油。 三级 闪点为60оC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 润滑油等。 任何油品当油温达到其闪点时,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因此,当三级石油加温至该油品的闪点温度或三级油品装载于有可燃气体的油舱时,应按一、二级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样的防范措施。)前,要接好静电接地线。
6.装卸完毕后,要将铁管、输油臂内的油除净,关紧油管阀门。
第三节 贮存
第二十七条 油罐内油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条 油罐设施和使用方法:
1.检尺内壁,必须加防火衬套;不检尺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2.罐上要有呼吸阀、安全阀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3.罐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门,排洪门雨天开放,平时关闭。
4.贮存一、二级石油的油罐上,根据需要应设洒水降温装置。
第四节 加温
第二十九条 石油加温温度,应根据气候、设备、品种等确定。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加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