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温管露出油面。
2.加温管漏气。
3.蒸汽阀门漏气。
第五节 供电用电
第三十条 油罐区、油泵房、装卸车台、油码头和灌油间的电器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罐区不准架设明线。生产区电力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空线的中心线与这些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条 生产区临时架设明线,要经消防、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并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只准在指定时间内供电,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生产区有必要使用电炉时,需经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电。
第六节 施工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施工用明火分为三级(注三)(注三:一级用火凡在油码头、油罐车装卸台、油泵房、油管系、油罐、阀室、计量站、油水罐(池)、罐桶间的用火。二级用火凡与一级用火地点相距三十至五十米之间的用火或油管沟,锅炉房,变、配电间的用火。三级用火距一、二级石油产品五十米以外的非易燃易爆物质的用火。),用明火必须在规定的用火地点进行,严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条 凡在规定用火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施工(生产)用火必须做到,在用火前,用火单位应向油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火级别、种类、确切时间、地点、内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油区主观安全的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油区一级用火,由油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用火单位、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共同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2.油区二、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会同用火单位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经有关队长(车间主任)审查,并送请消防、安技部门审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单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油区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审查、制定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核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