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特殊重点用火时,必须先报请局(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油船靠油区码头期间,码头上距船五十米内,严禁用火,如码头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况急需用火时,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按前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防污染
第三十七条 为防止水域污染,油区应配备油污水、残油、废油、废弃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处理设施、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没有这些设施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配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油船装卸石油或排放洗、压舱水时,要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贮运油品的设备、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专人与油船联系,询明装卸或排放总量(吨)、速率(吨/时)等,待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3.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油区与油船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密切联系,可用口笛鸣出下列声号:
(1)呼叫或准备作业鸣示一长声( );
(2)开始作业鸣示两短声( ● ● );
(3)作业终止或暂停、紧急停止鸣示三短声( ● ● ● );
当一方发出鸣示声号,另一方必须复示并协同动作。
第四十条 装卸油罐车车台,应备有污油污水回收设施,禁止随意排放。
第四十一条 油罐车装油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进度,防止冒油;卸油时,要接好底流阀管线,并在接头处放置盛油容器。
第四十二条 发生跑、冒油等事故时,应即时报告港务监督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五章 保护职工安全、健康
第四十三条 做好防毒、防暑、防噪音等工作。应经常测定油区作业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对危害职工健康严重的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和噪音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芳烃、四乙苯铅等毒害较大的油品作业人员,应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