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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 (84)交水监字19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经常保持船舶磁罗经指向的正确性,及时发现航行仪器的故障,杜绝发生海损事故,进一步考核培训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牡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贞)考核发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发证的对象是参加航海学会的航海驾驶专业人员中,从事磁岁经校正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磁罗经校正人员枯据专业理论水平,业务组织能力、资历划分为磁罗经校正师和磁岁经校正员两个级别。

第二章 考核发证机关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中国航海学会聘请全国航政主管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航运单位的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
  第六条 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磁罗经校正师(员)的考核评定工作,合格者推荐给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发证。

第三章 申请考核者应具备的资历

  第七条 凡有五年以上航海驾驶专业。工作资历,从事商船或渔船或军事船舶的磁罗经校正专业工作满三年,具有较差五十傲以上的实际资历者,可申请考核磁罗经校正员证书。
  第八条 凡申请考核磁罗经校正师证书的,要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磁罗经校正员证书;
  2.从事磁多经校正工作业满寸十年;
  3.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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