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240号 2002年9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决定在经济发达地区,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外汇业务试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的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制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规事项及经济损失。

  (二)当地经济比较发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1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三资企业和外贸企业较多,以县(市)为单位年进出口贸易额在2亿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有相当的结、售汇业务需求量。

  (四)申请办理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信用社上年度末资产总额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质量及资本充足率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

  (五)各项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六)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七)具有经人民银行确认资格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50%的外汇业务人员受过半年以上专业培训或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外汇业务工作经历。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且经营业绩良好,无不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较大工作失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