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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八)具有合格的外汇结算代理行。

  (九)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十)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外汇业务的审批

  农村信用社办理外汇业务应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申请办理。联社辖内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需要和自身条件,代理联社办理外汇业务;联社辖内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办理部分外汇业务。

  (一)农村信用联社需要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出申请,没有县(市)支行的,直接向当地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申请筹备外汇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或中心支行在接到农村信用联社的筹备申请后,应对照上述条件中的前五项逐项审查,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至分行;人民银行分行应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上报总行。

  (三)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将批准其筹备外汇业务,筹备期最短不低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四)农村信用联社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筹备工作后,应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或中心支行提出验收申请。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或中心支行在接到农村信用联社的验收申请后,应逐上报至分行,并由分行组织有关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进行验收。对于拟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由该农村信用联社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组织对该项业务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分行将验收报告及农村信用联社外汇业务的开业申请一同上报总行。

  申请正式开办外汇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经营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

  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

  3经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

  4经营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5相应外汇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

  7结算代理行的有关证明材料;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总行接到分行上报的农村信用联社正式开办外汇业务申请及验收报告后,将根据筹备情况决定是否组织验收,确认合格后,正式批准农村信用联社办理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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