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信数据元的注册与管理活动,加强征信数据元标准的动态维护,确保数据元标准的有效性、适用性,扩大征信数据元标准应用范围,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根据JR/T0027-2006《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征信数据元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从事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活动受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的工作指导。
注册机构建立征信数据元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承担注册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征信数据元提交机构(以下简称“提交机构”)、注册机构、评审组织及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机构职责
第四条 注册机构负责征信数据元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征信数据元注册和管理相关制度;
(二)受理征信数据元注册申请;
(三)组织对已受理注册申请的评审;
(四)发布征信数据元相关信息;
(五)维护注册系统;
(六)提供征信数据元相关查询服务;
(七)对征信数据元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金标委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注册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提交机构向注册机构提出的征信数据元注册申请(以下简称“注册申请”)包括以下三种:
(一)数据元新增申请;
(二)数据元更新申请;
(三)数据元废止申请。
第六条 提交机构应按注册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
第七条 注册机构应受理提交机构对征信领域有关数据元注册申请。对提交的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