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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


  注册机构对处于“草案”阶段的数据元应统一编号、备案和管理。编号规则按流水号编写。

  第十六条 正式评审原则通过,但要求适当修改的,提交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数据元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通过正式评审,或已按要求完成修改的,注册机构应将数据元注册状态变更为“试用”阶段,试用期为60日。

  注册机构对处于“试用”阶段的数据元应以通告、通知的形式发布,并鼓励数据元使用机构试用该数据元。

  第十八条 其他组织或机构(简称“异议机构”)在数据元试用期内对数据元有异议的,应自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异议机构自行组织的专家须为相关领域技术专家(或征注委委员),且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 异议机构可向注册机构提出对试用阶段的数据元进行二次正式评审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异议数据元的详细论述报告;

  (二)自行评审意见书,并附评审专家名单。

  第二十条 二次正式评审申请受理后,注册机构应在试用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进行二次正式评审。

  二次正式评审通过的申请不再进行试用。

  第二十一条 数据元试用期结束并通过试用的,或试用期间有异议但二次正式评审通过的,注册机构将相关评审资料报金标委审查发布。

第二节 更新、废止申请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处于标准状态的数据元,提交机构可提出更新、废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 数据元更新、废止申请的提交机构为原提交机构的,注册机构应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通过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正式评审。

  更新、废止申请经评审小组正式评审通过后,注册机构将相关评审资料报金标委审查发布。

  第二十四条 数据元更新、废止申请的提交机构与原提交机构不同的,注册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或废止申请转给原提交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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