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难民”身份获得外国居留权的我非法移民,情况比较复杂。各国对一九五一年日内瓦《关于
难民地位的公约》和一九六七年纽约《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解释宽严不一,对“难民”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在处理过程中应慎重。对此类人员申请退籍,一律不受理;申领护照,各馆应注意审查。
已取得“难民”身份的持因公护照的人员申请补、换发因私普通护照,使、领馆应逐案将当事人有关情况报其出国审批部门和外交部,并抄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由外交部领事司批复。已取得“难民”身份的其他人员,仅为达到定居目的而申请取得“难民”身份的,讲清申领护照目的,放弃难民证件,交回原持有护照(无原护照的经核实确系我公民),使、领馆对当事人作适当批评教育后予以发照。
五、携带海员证出走的船员,申请延期或换领护照,以及无证件出走船员申领护照,使、领馆应将其出走情况、原工作单位等情况了解清楚后,逐案报交通部审批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六、凡持我有效因私普通护照出境,合法进入他国但非法滞留或非法进入他国者,申请护照延期,一般可予受理,延长期限由各馆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凡因护照延期可能引起居住国疑虑或授人以柄的,使、领馆不予受理。
七、对在国外生活无着落要求回国,或驻在国要求遣返的我非法移民,发给一次有效旅行证并收回原护照。其中无护照的,先报公安部门核查。
出境后业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定居权的非法移民,如驻在国政府坚持遣返,应尽可能争取遣送回原定居国或地区。
对于那些居住国要求我遣返而本人又不愿回国的非法移民,在一般情况下,使、领馆可以当事人不愿回国为由予以婉拒。如居住国强烈要求我接受遣返,使、领馆应坚持先核查、后遣返的原则。
八、为防止冒领、重领和骗取护照,使、领馆在受理非法移民提出补、换发护照申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申请补、换发和延期护照,须由本人亲自到使、领馆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二)在有我使、领馆的国家,使、领馆应按管辖区域范围受理补、换发护照事宜,并经常交换补、换发护照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