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国家教委 外交部关于妥善解决
外国留学生在华非法居留问题的通知
(公通[1992]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高教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处:
近两年来,外国留学生结业或因违反校纪被开除、退学后滞留不归的情况日趋严重,有的非法居留长达二年之久。过去主要是非洲留学生,现在独联体国家、西方国家留学生非法滞留的也呈上升趋势。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在华谋职,也有的进行走私贩运、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已成为社会安定的一个隐患。现就妥善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协调,共同做好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管理等项工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二、为解决外国留学生因等机票、行李票而逾期不走的问题,国家教委负责将外国留学生结业时间提前半年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他们尽早为本国留学生准备回国机票、行李票。对已结束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如属根据政府间交流协议应当享受由我国提供回国机票而又未曾使用过该机票的,由国家教委负责提供机票。
三、对违反校纪或由于其他原因被学校开除、退学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要提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负责落实他们出境机票等事宜,配合公安机关收缴他们的居留证,办理有关出境手续。对其中离境后短期内不宜再来华的,由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商公安部后及时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以及口岸签证机关,一年内拒发其来华签证(即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
四、各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院校要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校的外国留学生宿舍或招待所在留宿非本校的留学生、已离校的原本校留学生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并在24小时内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对持失效居留证件的,不得允许留宿,并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不允许谋职就业,如发现非法谋职应依法处理。已结束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按期离境,不得在华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