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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央支持政策。 
  从中央基建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五)因灾损毁倒塌民房。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实用”的原则,完成灾区毁损房屋的修复重建。2月底前摸清底数、核定灾情;3月底前制订方案、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重建和竣工验收工作。 
  2. 责任主体。 
  因灾毁损房屋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建设、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落实规划、选址、材料、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3. 中央支持政策。 
  在现行的因灾倒房家庭每户重建两间基本住房、每间补助1500元、每户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对湖南、贵州、湖北、江西、安徽、广西、四川等7个重灾省区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给予重点保障,每户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对灾损民房按每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六)通信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复各类供电设施、外线设施,机房及应急车辆更新维修,恢复基础网络通信能力。5月底前完成受损设施恢复重建,通信恢复正常状态。 
  2. 责任主体。 
  各通信运营企业是责任主体。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 
  3. 中央支持政策。 
  对相关电信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按重建投资适当比例注入资本金。 
  (七)其他基础设施。 
  1. 教育。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农村中小学损毁校舍。上半年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受灾学校是责任主体。 
  2. 广播电视。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无线发射台站、有线网络和一批接收设施设备等。6月底前全面修复。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电部门是责任主体,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射台、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具体实施。 
  3. 卫生。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倒塌及损坏业务用房,更新部分设备。8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受灾医疗卫生机构是责任主体。 
  4. 环保。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设备,在线监控仪器设备等。4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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