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环办〔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稽查行为,根据《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2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有稽查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包括《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资料清单》、《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书》、《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分适用于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者两种类型)共五种,现予发布实施。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过程中的其他文书,本通知未作统一规范的,有稽查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范。
  附件: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的排污费征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请予以配合。
  现需你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2、
  3、
  ………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环境监察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排污费征收稽查询问调查笔录
  日期:        时间:         地点:
  案由: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家庭地址:              电话:
  询问人:               记录人:
  参加人:
  问:
  答:
  问:
  答:
  (注:本页如不够用,可用续页)
  询问人签字:            被询问人签字:
  参加人签字:
  注:被询问人或者参加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