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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


  (1)对同一来源同批进口的物品,鉴别工作完成后,如果委托方对鉴别结果不满意并要求同一鉴别机构重新鉴别时,该鉴别机构原则上不接受重新鉴别委托。

  (2)如果委托方要求必须进行重新鉴别,在第一次鉴别完成后的三十天内可以再委托其他鉴别机构进行鉴别,并由委托方再支付鉴别费用。

  5 监督管理

  (1)如果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来源同批进口的物品得出相反的鉴别结果,或者对鉴别结果存在严重分歧的,委托方可请求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判定和裁决,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2)鉴别机构必须接受各自最高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鉴别机构每年二月中旬之前应将上年度所做的鉴别工作向所属最高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包括鉴别报告的数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种类、来源和进口货物重量统计等。

  附:
  《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

  1、前言

  鉴别样品来源和鉴别目的。

  2、实验

  实验方法或依据,实验数据、结果和现象。

  3、综合分析和判定

  分析论据、引用的资料及来源,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原则和步骤对鉴别样品的属性进行判定的过程。

  4、结论

  结论应简明扼要,明确样品的进口物品属性和固体废物属性,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明确进口废物属性。

  5、附件

  委托函、委托实验报告、专家意见等。

  6、报告编号规则

  鉴别报告编号为10位,前4位表示年号,5~8位表示鉴别顺序号,9~10位表示鉴别机构号。鉴别机构号“HB”表示环保系统的鉴别机构,“HG”表示海关系统的鉴别机构,“ZJ”表示检验系统的鉴别机构。

  例如:20080001HB表示环保系统鉴别机构2008年第1号报告,20080001HG表示海关系统鉴别机构2008年第1号报告,20080001ZJ表示检验系统鉴别机构第1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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