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2]1029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2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21602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68亿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为2.30%。
2、本期国债12月1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0日发行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流通。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04年12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中央国债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数额、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定向募集数额进行债权注册。
4、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竞争性价格招标方式发行,招标额200亿元,基本承销额55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挂牌和合同方式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分销,不向社会发售,分销价格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3、各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2年12月16日至20日。
4、本期国债计划向全国社保基金会定向募集103亿元,向辽宁省(社会保险试点省份)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10亿元。定向募集部分按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承销,除不得上市流通外,其他条件均按本期国债规定执行。由于本期国债为本年度发行的最后一期国债,向全国社保基金会实际募集金额将根据全年剩余国债发行额确定,具体数额另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