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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工作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税务检察工作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的通知
 (1994年4月14日 高检会<1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今年1月1日起,以规范增值税为核心的工商税制改革已经付诸实施。这次税制改革就是要建立一个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化税收制度,这必然给税务检察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有力地打击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以下简称涉税犯罪),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税制改革的认识,加强涉税犯罪的查处工作。各级检察、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广大检察、税务人员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增强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监督功能,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保证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会更加尖锐复杂,检察、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犯罪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税务检察工作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务必把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工作摆到重要地位,紧密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把税务检察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二、巩固和加强税务检察室机构建设,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税务检察工作的连续性和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国税局和地方税局两套税务机构组建完成前,地方各级税务检察室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两套税务机构组建完成后,地方各级税务检察室派驻在同级国税局,同时承担查处涉及中央税和地方税犯罪案件的任务;查处涉及地方税的犯罪案件时,地方税局派员协助办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吸收地方税局有关人员参加税务检察室日常工作。税务检察室负责人应由检察院和同级国税局选派人员担任。
  三、突出重点,狠抓大要案,加大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当前查办涉税案件的重点,一是个人偷税五万元以上,法人偷税十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二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三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抗税的案件,四是伪造、倒卖发票以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犯罪案件。今年务必在查处法人涉税犯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对暴力抗税、妨碍征税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从严惩处,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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