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和项目单位把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视作自筹资金范畴,无视国家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规定。有的地方为了绕过指标管理,报批项目时按内资项目程序办理,一旦批准,随即要求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引进设备或购买原材料,以弥补资金缺口。地方行政机构或项目单位自身并无对外融资权,但有的地方的项目单位不委托国家批准有境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外筹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与外国银行或厂商签订合作意向书。例如,日本某银行提出可为深圳妈湾电厂提供不需银行担保的贷款,但从协议文本看出,是以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性质的承诺书为前提的,这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担保的规定,而且贷款条件也高于正常借款利率。
有的地方越权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如重庆市地铁工程,原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是争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该市将其中16.56公里的1号工程改由香港中策公司独资建设,总投资18亿元,加上配套工程达40亿元左右,沿线新建13个车站(大部分在黄金地带),站上商业设施统一由外商开发、经营,期限为70年。象这样重大的融资方案变更,未经国家再次批准,地方就擅自对外签约,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对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
一些地方不惜代价引进外资,在国有企业出让股权、与外资嫁接改造时,对国有资产往往低价评估、漏估、甚至不评估,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利用外资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不落实,一些地方和企业自行与外方签订协议,并以此催逼国家解决配套内资和批准开工建设,搞所谓“倒逼机制”。
(六)计划多头,审批分散,政府调控能力弱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下发前,各地对投资主体多元化、决策层次分散化的状况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总量平衡弱化。如天津市拥有下达投资计划和审批项目权力的,有市计委、建委、经委、农委、“实益办”和开发区管委会等6家;实际上,市交委、商委、经贸委、科委等部门也在直接审批项目。在沿海省份,层层下放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现象比较普遍。如浙江省赋予杭州等7个地市和4个开发区享有省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于项目管理分散,省级政府对投资活动情况不清,调控乏力,投资效益下降、资金拖欠、影响正常生产等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
(七)对房地产业和开发区的管理仍很薄弱。
由于对房地产的开发和交易行为尚无统一的、系统的管理法规,有权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项目的单位多头分散,造成公司和项目过多、过滥,已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到位率较低,无资质开发经营和违章违法开发现象难以制止,多占滥占土地现象严重,土地资源流失。如江苏省全部2410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公司取得了资质证书;注册资本金到位率仅为43%,自有资金到位率只有60%;80%以上的土地都是以协议、划拨形式转让的,招标拍卖的土地还不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