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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牢牢把握银行贷款这个资金源头,正确掌握资金投向,适时调节投放力度,是今年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的作用。当前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贷款限额和中长期贷款比例,调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政策上开口子,无权在固定资产贷款限额或比例之外安排固定资产贷款。对在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计划之外的新开工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严禁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充抵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严禁把企业参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抽出或者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各级金融机构对违反国务院规定强令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行为,要一边抵制,一边向上级行反映,不能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报。
  二是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规范资金市场的一系列规定,对各种违章拆借、非法集资、高利吸存和放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处理,防止“死灰复燃”。
  (六)大力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一是加强对借用国外资金的协调与管理。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和境外外币债券外,利用国际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的现汇贷款、可换股债券、海外基金等形式筹集的资金也同样具有契约性还款义务和债务风险,因此,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实行全口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是严格控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国家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内妥善安排项目。
  三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把好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关。对限额以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外商独资项目的审批要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不允许将一个整体项目化整为零,逃避国家审批。
  四是规范对外筹资行为。项目用款单位在申请到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后,必须委托经国家批准可经办国际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外筹措。未经国家批准,不得擅自与外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政府部门不得对外出具担保或变相担保证明。
  五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使用国内资金建设,以后要求改为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把房地产和开发区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应明确由国家计委统一编制和下达。所有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资金都要纳入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同时,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银行贷款必须同时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国家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对没有纳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住宅建设及资金的筹集,要与房改的目标和措施相结合,严禁低价出售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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