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区进出口商会对配额招标、拍卖收入,必须如数上缴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隐匿。
七、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各级外贸企业一律纳入国家税制调节范围,依法缴纳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其中: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外贸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
为了支持外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地方财政机关对预算收入中属于地方外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配额招标、拍卖收入部分,可重点用于帮助解决外贸企业以前年度的超亏挂账,促进外贸事业有效、健康、协调地发展。具体政策和办法由各地财政机关自行决定。
八、实行新税制后,外贸企业税后利润按《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其分配比例,由主管财政机关决定。但对按照《
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税后利润的分配,主管财政机关也可以授权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按照《
公司法》规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贸企业,其税后利润的分配,按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进行。
对于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比较多的国有外贸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决定企业将公积金适当转增资本金,但以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为限。同时,督促企业依法变更工商登记。
根据国家有关政府机关财务与企业脱钩的规定,各级外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企业集中税后利润,或变相向企业摊派,原有各类资金必须接受同级财政机关监督检查,所需行政经费应由同级财政机关按规定核定并统筹解决。
九、在外贸企业按照《
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或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主管财政机关应认真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审批坏账等资产损失,研究国有资产和法人财产界定过程中的财务处理意见。对实行股份制的外贸企业或外贸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维护投资者权益。
对于实行股份制的外贸企业,必须贯彻“同资同权”原则,税后红利按资分配,属于国家股应分股利,应由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列入国家财政收入。
十、各进出口商会、协会等民间机构要按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接受国家财政监督。商会所需经费,根据自收自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当年收支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收不抵支的差额,由下年收入的会费弥补。从属于各商会的分商会所需经费,应包括在其所隶属的总商会经费内,不得向会员企业重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