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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 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单位、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单位和研制非商品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9年12月9日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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