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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申请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连同《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四)报财政部。其它申报程序和评审过程与一般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相同。
  第三十五条 港澳地区和台湾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评审,按照本章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开发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按照一般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申请和进行评审。

第五章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后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经销会计核算软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软件的价格应当合理,并明码标价;
  (二)应当承担用户使用软件的培训、软件维护、软件版本更新、应用咨询等项售后服务工作,并对其分支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售后服务工作承担责任;
  (三)向用户单位提供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证》;
  (四)据实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五)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用户情况(见附五)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对用户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情况进行调查;
  (六)每两年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报告软件版本更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对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的软件宣传、售后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其按照评审意见进行广告宣传,对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二)每年对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查,调查数量应占用户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
  (三)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的资格,收回颁发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一)售后服务水平较差,经限期整顿后仍没有较大改进的;
  (二)进行不实的广告宣传,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不听从财政部门的劝告,情节严重的;
  (三)连续两次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户情况和会计核算软件版本更新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四)有二分之一的用户对其会计核算软件不满意的;
  (五)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了错误的改进,造成用户不能正常进行会计核算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聘请评审人员和审查人员的技术咨询费、财政部门对用户情况调查费用等,由申请评审单位负担。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将采用适当方式公布通过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名单,以便用户选用。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1990年7月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略)

  附件三: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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