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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进行消费基金检查的通知

  (二)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和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93〕57号)的要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快增长;在社会集团消费中是否存在用公款支付个人高消费和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工资增长是否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真正做到“两个低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各行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具体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工资储备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经营者与生产者收入差距的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及个人按规定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税款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检查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步骤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劳动部、内贸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消费基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检查的组织工作。
  这次消费基金检查先进行试点,再全面展开,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7月份起,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山东等5省(市)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在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将于8月上旬派出综合检查工作小组赴五省(市)进行重点检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为在全国开展检查工作做好准备。其它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消费基金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9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费基金检查,届时国务院将派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认真组织好自查自纠,及时解决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于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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