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药品管理状况的目标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药品管理的领导责任,对药品管理混乱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增强执法力度,切实加强药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针对当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多、过滥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对未达到开办条件或者不符合审核批准程序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已经开办又未达到审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现有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组织调查,对因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消其批准文号。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要重点审查其生产的药品品种是否为国家新药或者国家重点发展的品种,对不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或者不属于国家重点发展品种,一律不得批准开办;对于低水平重复生产的品种,要指导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对药品批发企业,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以及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特定地区或者单位供应药品的能力,对不具有上述供应药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法停止其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个体工商户可依法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依法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除外)。
凡是从事药品生产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已经开办又未取得上述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方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未经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自治州、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用药的需求和药品零售网点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