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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资产管理,正确、合理地评估乡镇企业资产的价值量,明晰产权,保障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办、村(含村民小组)办、联户(含股份合作)办、户(含私营)办的所有乡镇企业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业务规则,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科学、全面的原则,根据预定的目的,采取特定的方法,对企业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作出的评定和估价。
  第四条 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二)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三)企业终止清算;
  (四)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拍卖、转让、抵押、经济担保;
  (五)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与外国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七)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八)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对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实行资格证管理。
  第八条 乡镇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应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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