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的原因、目的、范围、评估基准日;
(二)评估工作依据及作价原则、方法;
(三)资产评估的结果;
(四)评估后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五)附件(包括:1.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2.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减情况说明;3.评估人员签名名单;4.评估机构资格证复印件等)。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可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资产重估价值。
(二)重置成本法。根据被评估资产在现时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评定资产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资产重估价值。
(三)现行市价法。用此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参照市场上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资产重估价值。
(四)清算价格法。根据被评估企业资产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资产重估价值。
(五)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以上评估方法,可以综合运用。
第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的评估,应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完好)程度、损失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十九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直接以帐面(实有)价值为重估价值,其中外汇存款、库存外汇等按评估基准日国家外汇挂牌价,确定为人民币重估价值。
第二十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应收款,应根据帐面价值,考虑呆帐损失等因素,评估重估价值。
第二十一条 对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