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于铺设施工前60天将申请书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5份),报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底电缆用途、使用材料、精确路线图和位置表、总长度、起止点;
(二)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船舶;
(三)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主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批准后应发给《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获准的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应及时向相关的海区分局报告。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相关的海区分局批准。
第十条 新建军用海底电缆铺设完毕后90天内,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应填写《海底电缆注册表》一式4份报送相关的海区分局备案。军用海底电缆的文件资料属于军事秘密,均按机密以上文档保管,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 改造、维修军用海底电缆,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在向相关海区分局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也可在修复后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应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军用海底电缆的报废及处理,由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告国家海洋局相关海区分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打捞、切断、拆除军用海底电缆。
第十三条 军用海底电缆的铺设、修理、改造、拆除,应维护海上正常秩序。
军用海底电缆的铺设、修理、改造、拆除工程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碍海上正常秩序,并将遗留物的情况报相关的海区分局。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2海里或划有禁止抛锚渔捞区(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渔、养殖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十五条 军用海底电缆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密级程度,确定公布的范围,商国家海洋局对外公布。军用海底电缆的公布分为:对外公布、内部(海洋、公安、边防、港监、渔政等部门)掌握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