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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领取成绩津贴的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以按提高的名次从下一年度一月起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层次的成绩津贴。运动员再次获得奥运会比赛第一名时,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三)运动员奖金的实施
  1.运动员获得亚洲及其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名次时,按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详见附表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运动员在全国比赛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中获得获奖名次的,其奖金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并报人事部、国家体委备案。
  2.对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运动员,年终发给一次性的平时训练奖,奖金标准分为四等,分别为运动员本人1个月、1.5个月、2个月和2.5个月的体育基础津贴(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优育基础津贴)。具体实施由各单位根据其训练水平、在队表现等综合评定。
  3.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的运动员,发给突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每人每月100元;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80元;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冠军,每人每月50元。突出贡献津贴经人事部、国家体委批准后,从批准的下月起终身享受,运动员退役后其突出贡献津贴由新调入单位发放。
  享受突出贡献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其突出贡献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正常增资办法
  运动员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可以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体育基础津贴,其人数要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
  三、新入队运动员的待遇
  1.试训的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120元的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
  2.正式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按第一档津贴标准发给体育基础津贴。
  3.大中专毕业生做运动员的,按其定级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体育基础津贴。
  4.其他工作人员改做运动员的,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确定体育基础津贴。工作年限3年以下的,进入体育基础津贴第一档;4-6年的,进入体育基础津贴第二档;7-9年的,进入体育基础津贴第三档,以此类推。
  上述人员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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