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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地震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地震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二)。党群工作人员,参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地震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分别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三)。
  四、津贴
  (一)津贴是地震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得平均发放。
  (二)地震事业单位津贴的实施按国家核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在艰苦台站工作的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在核定的津贴比例范围内,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规定具体发放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特点,地震部门设立预测预防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等。
  1.预测预防津贴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站和分析预报中心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工作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计发。津贴标准,可根据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等综合考评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津贴档次。工作人员综合考评结果符合哪个档次,领取哪个档次的津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2.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党群工作人员。其津贴标准,根据工作人员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工作数量确定,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3.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按照职务高低和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职务津贴,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免去行政领导职务后,该项津贴从免去职务的下一个月取消。在做好领导职务工作的前提下,对兼作技术工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4.研究生导师津贴。根据所带研究生的层次和数量确定。不带研究生时,停发研究生导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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