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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6、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向商业企业、供销社发放的“两棉赊销”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7、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放的农业政策性贷款,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二、企业存款划转问题
  对银发<1994>114号文第6条“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国家专项储备中、粮、棉、油专项储备企业的存款,全部划转。对猪肉、食糖、烟叶、羊毛专项储备企业的存款,凡属实行专库管理、独立核算、有专项储备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属政策性经营性业务混淆、企业存款一时难以划分的,其存款暂不划转。
  2、对棉花收购企业存款,凡棉麻公司所属的有划转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由基层供销社承担棉花收购任务,政策性、经营性业务混淆,企业存款一时难以划分的,其存款暂不划转。
  3、对扶贫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企业的存款,凡属只有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凡属与其他贷款混淆的企业,其农业政策性贷款占企业全部银行借款50%以上的,存款全部划转;低于50%的,存款暂不划转。
  4、粮食企业主管局存款中,凡属财政部门对收购企业的拨补款,要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存储。
  三、划转过程中财务、会计帐务处理问题
  1、划转日帐务处理问题。6月30日,各划出行要按未划转农业政策性业务前口径编报会计决算;农业银行要同时按划转后口径编报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报表,连同其它行划转过来的有关数据,汇总后编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报表上报。新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以后反映。
  2、划转信贷资产负债的计息时间问题。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负债起息时间为7月1日。6月30日(包括6月30日)之前,贷款利息由各划出行从企业帐户中收取;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也由划出行承担。
  3、各划出行的呆帐准备金不列入本次划转范围。
  4、划转科目对照表问题。银发<1994>114号文件所附“划转科目对照表”是根据应划转的内容列出的。凡科目归属不明确的,要以114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规定的划转资金负债的内容为准进行归并。
  5、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凭证问题。从7月1日起,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其会计凭证暂用农业银行会计凭证代替,但要加盖“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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