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一九九四年初的库存内销货物(包括进口内销货物),经清理后,将已征增值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已征税款,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外贸企业将一九九四年初的库存出口货物在一九九四年内转作内销的,应将已从成本中转出的进项税额改转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外贸企业将一九九四年初的库存内销货物在一九九四年内转作出口的,应将已从成本中分离出来的已征税额改转作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二、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外贸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已按
财政部《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05号)的要求将各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帐户按1994年1月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新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记帐本位币之间的差额已按规定记入新增设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现根据规定,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按新的市场汇价调整后,产生的汇兑损益为净损失,且数额不大的,一次进入当期损益时,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一次处理有困难的,分期进入当期损益时,做上述同样的会计分录。
(二)按新的市场汇价调整后,产生的汇兑损益为净收益,且数额不大的,一次进入当期损益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在一年内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时,做上述同样的会计分录。
(三)对中长期信贷出口项下和边境易货贸易的应收外汇帐款的汇兑净收益,按规定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时,按上述第二款进行会计处理。
(四)逾期三年仍然没有收回又未获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按规定不予计算汇兑损益,应将已计入的“待转销汇兑损益”予以冲销,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
三、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其他有关会计处理仍按财政部《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38号)和《印发<
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0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