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计发[200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
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