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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前期工作费和科技支撑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筹建、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性质的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资源清查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科技支撑费是指进行营林科学研究实验及推广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投资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费和科技支撑费按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
  第六条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可向财政部申请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拨付。财政部根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给国家林业局或省级财政厅(局);国家林业局根据编制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逐级拨付给建设单位。省级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建设资金拨付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逐级拨付给财政部门,最后拨付给建设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截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用建设资金时,需提供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中营造林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县级实施单位)在拨付款项时要严格控制,年初按当年计划可拨付50%的预付款,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拨付30%的款项,造林验收合格后拨付10%,其余10%待三年后造林成活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再予拨付。
  第八条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30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编制,上报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求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按照有关项目验收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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