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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

  为提高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审核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多角度取证原则:对任何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证据,可采取数据追溯或计算检验等方法,从多个角度予以验证。
  2.交叉检查原则:如果存在多种确定节能量的方法,应进行交叉检查,提高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可信度。
  3.外部评价原则:在无法进行实际观测或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客观第三方的评价,例如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六、审核报告
  (一)审核报告分为基准能耗审核报告和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基准能耗审核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前能耗状况、计量管理体系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报告;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是对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审核情况的报告。
  (二)审核报告按统一要求和格式编写(样式详见附件二)。
  (三)审核机构应按照节能量审核委托方的要求,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四)审核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
  附件二:节能量审核报告样式

  附件一:
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量的计算和监测。
  二、节能量确定原则
  (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
  (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三、节能量确定方法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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