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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五、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六、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实际
      当月工资             在中国天数
应纳税额=(薪金应纳×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所得额             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七、本通知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有不同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示例说明
  示例1:某人为一家外国公司雇员,于1994年度受派来华,为该外国公司承包的中国境内一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天数累计为85天。其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由于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工作累计不超过90天,需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其可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经核查,该承包工程项目采用核定利润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华会计帐簿中未列明人员工资费用,但由于该个人为该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雇员,并且是受派在该工程项目中工作的,其工资应由该工程项目负担,根据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该人员的工资、薪金虽然未在工程项目帐簿中记明,但应视为该承包工程项目负担,其在华工作85天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协定国家处理原则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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