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六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100人。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增选院士,不受理本人申请。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途径提名。
(一)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两名或两名以上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二)国内各有关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高等院校、厂矿等,按组织系统并经过遴选程序,提名候选人。
第八条 对候选人的评审,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选举时,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结果,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后,书面向全体院士通报。
第九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科学荣誉,有五名或五名以上院士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交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在参加投票人数达到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可作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此项决定,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二章 外籍院士
第十一条 对中国工程技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声誉的外国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二条 选举外籍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外籍院士候选人,必须获得不少于五名本院院士的提名,否则无效。外籍院士由院士大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