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工程技术发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本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可获得本院赠送的出版物。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不享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本院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转为本院院士。
第三章 院士大会
第十五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是中国工程院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士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1、审议工程院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中国工程院章程;
3、决定学部的设置与调整;
4、选举院长、副院长及部分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5、选举外籍院士;
6、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工程技术问题;
7、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它议题和议案。
第四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的若干名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
邀请中国科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若干政府部门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十八条 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四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工程院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任命。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
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能
1、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2、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