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
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4〕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以
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实践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着眼于党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
《劳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现就贯彻实施
《劳动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促进就业。
《劳动法》充分肯定了我国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这对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促进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物质资源和资金相对短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长期存在,因此,劳动就业必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将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要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控制失业率。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兴办产业,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要大力发展就业服务事业,综合运用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手段,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要抓紧研究制定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促进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退役军人就业的法规,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为适应调整经济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严格监督企业按照
《劳动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裁减人员,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企业非法裁员。要及时向失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项服务,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