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有关聘请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且具体说明律师以下述一种或者数种身份参与工作:
(1)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2)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概括说明根据有关聘请协议已经审查的事项。
2、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说明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律师已经证实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八条和第
三十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