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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国有法人股应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法人单位持有并行使股权。
  第十七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须依法行使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益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八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
  第十九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受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
  第二十二条 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二十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利益行事或事先单方面向国有股持股单位报告应当向全体股东同时披露的重要信息。
  公司的全体当选董事,不论是否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名,均应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
  国有股股权行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国有股股权的收入、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五条 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收取,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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